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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鄒嘉靖買屋 一名外地游客在烏魯木齊市某景區內游玩時,不慎從橋上墜落,造成一級傷殘。8月8日,記者從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瞭解到,這起案件二審已經終結,受傷游客最終獲得103萬餘元的賠償。
  在一審起訴書中,受傷游客張某稱,2012年8月1日,他前往烏市某景區內旅游,在好房網游覽經過該景區內瀑布前的木橋時,因木橋扶手斷裂失修,自己從橋上墜落,造成脊髓胸腰段完全損傷,經鑒定為一級傷殘。張某認為,景區的管理者對景區的橋梁、道路負有管理和維護義務,自己從景區內木橋上墜落,與被告未盡到管理和維護義務有直接的因果關係,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葯費 、救護費、護理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61382.33元。
  而他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被告,不僅有該景區的承包經營者,usb還有上級主管部門及當地鄉政府。
  一審時,該microSD政府認為自己作為行政機構,不適宜作為民事侵權案件的主體。張某在景區旅游受傷與政府沒有關係,即便是地域劃分,也應當由某鄉政府管轄;而該鄉人民政府未做答辯。
  該景區的經營管理者阿亞公司辯稱,張某受傷是其本人在旅游中的過失造成的,其損失應當由張某自行承擔。該公司對該景區行使的是承包經營權mSATA,而不是所有權。原告墜落處的木橋護欄在事發前因為下雨被山上的落石砸出了裂痕,公司在護欄上綁了彩旗作為警示標誌提醒游客註意安全。當時張某背朝護欄照相,在後退中弄斷了護欄掉了下去,所以其自身有過錯。
 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購買了該景區的門票旅游,與景區的經營者之間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係。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,旅游景區的經營者對於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,景區的經營者應以游客為中心,提供安全的旅游設備和設施,消除任何潛在危險,為游客提供安全舒適的游覽環境,景區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傷害的,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  法院認為,阿亞公司稱已經在護欄上綁了彩旗以示警示,說明該公司沒有及時對護欄進行加固維修,隱患沒有排除;同時彩旗的警示效果沒有達到足以提示游客註意安全的程度,旁邊並無相應的文字提示。
  而張某稱當天是“八一”建軍節,懸掛彩旗也容易使人理解為增加節日氣氛,該解釋符合正常邏輯。因此對於被告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是可以予以認定的,被告應當對原告張某的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  一審法院判令阿亞公司和某鄉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;賠償張某醫葯費、救護費、護理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61382.33元;駁回了張某要求其他政府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。
  阿亞公司和某鄉政府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,二審法院僅對伙食補助、護理費、殘疾賠償等做了適當的變更,其他部分維持了一審判決,最終判定阿亞公司和某鄉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賠償張某各項費用1031013.11元。  (原標題:法制網首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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